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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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angan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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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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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5日,原告罗某在某市一宾馆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后某市公安局对原告罗某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决定,并于2011年3月28日将原告罗某送四川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经典案例
一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5日,原告罗某在某市一宾馆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后某市公安局对原告罗某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决定,并于2011年3月28日将原告罗某送四川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原告罗某不服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强制措施,认为其吸毒是第一次,某市公安局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 对方观点
1、认定原告吸毒的证据有原告自己的供述、同案人的证言相印证、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尿检报告。根据《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可以认定罗某吸毒成瘾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适用法律正确。
三 我方律师观点
第一、被告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在讯问本案其他未满十八周岁违法嫌疑人时未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强制措施后也未通知当事人家属,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第二、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
现场查获的物品是否用于吸毒不能确定,其来源也存疑。另外,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所述的前两次吸毒的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22日,但并无任何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依据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 案件结果
被告撤消了对罗某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罗某重新作出了社区戒毒决定,罗某表示接受。
五 案件总结
公安机关志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但一切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否则,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作为一个律师,志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对方权利有多强大,只要有违法律、法规,律师必将竭尽全力帮助当事人维护其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