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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了算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5-11-11 | 2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寇某,于 2010年7月17日在某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操作机器设备时致右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腕关节骨折脱位,右桡骨远端碎裂骨折。寇某与公司就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寇某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产生争议,寇某遂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证据说了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寇某,于 2010年7月17日在某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操作机器设备时致右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腕关节骨折脱位,右桡骨远端碎裂骨折。寇某与公司就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寇某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产生争议,寇某遂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随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寇某于2010年7月17日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因此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观点】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某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怀谦律师承办。徐律师通过审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找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组织证据材料,并且洞察到了对方证据存在的问题,这些都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
    确立办案思路后,徐律师提出了书面代理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也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因有两个,一是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而该人社局所在地不是设区的市,故无权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该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二是寇某不是申请人职工,与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且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职权范围,因此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且,人社局所做工伤认定也缺乏事实依据,徐律师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自己的质证意见,认为认定被申请人受伤事实所依据的三位证人的证词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一,该三份证词如出一辙,除了签名不一样,其余内容完全一致,这有违客观作证规律;第二,这三份证词出具的落款时间为3月份,而被申请人受伤的时间是在作证时间之后的7月份,由此可见,这三份证词有明显的作假嫌疑。据此,徐律师认为,该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
综上,徐律师认为应该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机关结论】
    认为寇某与某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证明寇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因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60日内查明事实,重新作出认定。
【本案结果】
    最终,本案经律师参与并组织协商,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该案件从复议机关结论来看,支持了申请人全部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这就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何认定事实?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也就是法律上的事实是证据说了算。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在法律上就不能够认定。人社局在认定工伤时没有查清事实,并且所采纳的证据存在问题,因此该工伤认定被依法撤销。
    该案件行政复议结束后,最终经过律师组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也省去了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等程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通过和解方式有效解决争议,也更有利益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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