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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助推企业良性发展
来源: | 作者:pml-faec13f8 | 发布时间: 2015-11-12 | 30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甲单位为简阳市某知名老企业,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经济不景气,单位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人心涣散,企业发展举步维艰。出于发展需要,甲单位顺势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裁员改制。
魏某诉甲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介绍:
   甲单位为简阳市某知名老企业,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经济不景气,单位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人心涣散,企业发展举步维艰。出于发展需要,甲单位顺势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裁员改制。员工魏某于1989年到甲单位上班,出于厂里的安置条件,于1999年从单位自动离职。企业改制后,效益明显好转,甚至还为部分离休职工补办了社保。魏某见有利可图,多次以各种理由到甲单位无理取闹,阻碍单位正常营业。并于2015年一纸诉状将甲单位诉至法院,诉请甲单位为其补办社保,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庭审过程:
   甲单位作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委托阳安所孙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案。承办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和原告方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作为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更为重要的是本案诉讼时效早已届满。故在庭审时,尽管原告提供了大量的工友书证,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其它证据材料,开庭时原告代理人洋洋洒洒进行了长达四十分钟的陈述,承办律师仅用五分钟的答辩,法官便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以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为由,中止本案审理。本案复庭审理后,承办律师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认为原告方未提出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每间隔六十日就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届满,请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从用人单位离职长达15年之久,魏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故本案诉讼时效届满,直接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为一个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大部分企业的破产、改制过程中经常存在,也是令大部分老企业头痛的历史遗留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这基本前提在于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在法定诉讼期间。对于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暂且不论其是否合法、正当,很难寻求法律的保护。承办律师充分引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最终帮甲单位赢得了官司。由于该案在甲单位影响较大,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取得了较好的示范作为,类似纠纷也未再次出现。历史问题的成功化解,解决了甲单位的老大难问题,也助推着企业更加充满活力的大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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