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中介实为劳务派遣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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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l-faec13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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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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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王某到海外某公司担任渔船船员。2010年3月,王某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同船的外籍船员杀伤,后转回国治疗。住院期间,劳务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王某出院后,劳务公司不愿继续支付后续医疗费,
名为中介实为劳务派遣争议的处理
基本案情
2009年,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王某到海外某公司担任渔船船员。2010年3月,王某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同船的外籍船员杀伤,后转回国治疗。住院期间,劳务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王某出院后,劳务公司不愿继续支付后续医疗费,也不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关待遇。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劳务关系成立并有效。
裁判结果
王某与劳务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对《劳务中介合同》性质如何认定,该合同虽名为中介合同,但其内容包含了原告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争议处理方式等,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分析,是劳务公司安排王某到海外公司担任船员,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中介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且双方一直按此合同实际履行。据此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劳务公司订立的《劳动中介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劳务派遣过程中受伤的情况较多,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关键在于如何说服法院认定《劳务中介合同》。现实生活中,劳务公司往往以中介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中介合同,但实际上却由劳务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并发放工资,劳动者承担的仅只是劳务公司对外协议的劳务,该情形实为劳务派遣,而在发生工伤后,劳务公司又以双方系中介关系而拒绝承担责任,因用工单位系国外公司,致劳动者求告无门。本案提示:类似问题应从合同条款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合同实际的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合同性质。该案对律师处理日益剧增且错综复杂的劳动中介案件提供较好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