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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9-07-15 | 3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2日15时25分,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三岔镇放心沿简阳市简三线驶往简阳市简城镇放心,行至简阳市简三线7KM+500M(棉丰变电站外时),与同向行驶由刘某骑行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简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扣除一些应赔项目。
    二、主要做法
    本案看似为一起普通交通事故,难点在于:本案肇事方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该类车辆的绝大部分为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二、车辆由牵引车与挂车两部分组成,牵引车与挂车所购买的保险属于不同保险公司。三、驾驶员向交警部门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单往往只有牵引车而没有挂车,因此律师即便去交警部门查询了有关资料后也可能仍不知道挂车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四、刘某为农村户口,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损失总额将仅有100262.66元,如果能找到相关证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将获得140962.66元损失赔偿,多获得40700元。五、后续治疗费是一同支付还是待实际产生后再支付,也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扰。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并到交警大队查询有关资料,但仍未得到全部信息。几经周转,通过与法院、被援助人、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的沟通交流,才了解到车辆购买挂靠公司、购买保险情况,并及时告知法院并追加被告。
    承办律师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所有赔偿应当由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其中:一、误工费。刘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他并未有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而是长期在简阳市城西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从事钳工工作。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三十条【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刘某虽未提供具体工资标准,但参照2017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制造业工资可以确定为136元每天,而依照鉴定报告务工时间180天,可以计算出误工费。经过律师举证刘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参保缴费证明等,得到法院认可,误工费获得支持。二、残疾赔偿标准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理想补偿至关重要。刘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律师通过了解,掌握了其在城市工作生活,主要经济来源来自非农业生产这一重要情况。对此,律师要求刘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参保缴费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住证等资料,足以证明刘某受伤前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虽然其是农村户口,但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赔付,比按照农村标准多获得超过4万元残疾赔偿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三、关于本案自费药问题,根据保险合同,超出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本案的医药费有近6万元,其中自费药约1万多元。肇事司机认为自费药是伤者自己超过基本医疗进行治疗的费用,应当由其自己负担。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即伤者是在事故认定中无责,且进行诊疗是医疗行为原告亦无法进行干预,因此,若依法自费药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则应该由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所有人负担该笔费用。
    对于后续治疗费,一位是目前还没实际发生的费用,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都主张待实际产生后再让刘某另行主张。这样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麻烦,一是实际产生后当事人就必然要再次去找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费时费力。如果到时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再不主动支付,必然将再产生纠纷进行诉讼,给当事人产生诉累。为此,律师认为,后续治疗费在医院出院证明中明确为必然产生的费用,而且根据常理取内固定也必然会发生二次费用,本次一并解决并无不妥。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予以支持,较少了当事人诉累。
    本案经过法庭审理,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川0180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139413.0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刘某1549.59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6884.4元;               
    
三、工作体会 
    (一)交通事故猛于虎,不要以为事故离我们很遥远,对于掌握一些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的应对措施及方案,防患于未然还是非常必要的。
    (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如财产损害(比方说车辆的损坏等)和人身损害(比方说因导致人员伤亡而伴随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扶养费等)。另一方面是上述产生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参考依据就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肇事方、保险公司几方关系中,肇事方不主动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有专业的处理人员,受害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些按照法律规定应有的赔偿项目在调解时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本案通过援助律师的介入,为被援助人争取到了误工费、城镇赔偿标准等应有赔偿,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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