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交通事故车祸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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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angan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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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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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李甲搭乘李乙驾驶两轮摩托车由A方向驶往B方向,当车行至途中,因该路段路面施工维护,未设置齐全警示标志,李某某驶近方才发现,刹车后车辆仍冲入该施工路段,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
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交通事故车祸谁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李甲搭乘李乙驾驶两轮摩托车由A方向驶往B方向,当车行至途中,因该路段路面施工维护,未设置齐全警示标志,李某某驶近方才发现,刹车后车辆仍冲入该施工路段,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
李甲受伤后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出院后,李甲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李甲与李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市公路养护二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甲由此提起诉讼,要求李乙与某市公路养护二段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观点:
由于被告某市公路养护二段、李乙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原告损害,依法应当向李甲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特诉至贵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予支持。
被申请人观点(某市公路养护二段):施工路段不仅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每天白天都人值班,该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李乙的违规驾驶造成的,我们没有一点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某市公路养护二段于2013年9月26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李甲19000元。
典型意义:
作为原告李甲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在本案中着重从我国《公路法》第32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着手,结合证据材料,以有力的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针对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