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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连环买卖中,房屋买受人的代位权?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3-12-27 | 8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3年,蒋某与简阳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简阳市的某房产,并就该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19年9月,吴某与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合同约定,蒋某将其从房产公司处购买的房屋出卖给吴某,并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及支付时间,房屋交付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后吴某依约向蒋某支付了房屋价款,蒋某也将该房产交付给吴某使用。2022年2月,房产公司通知各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蒋某却迟迟未到房产公司处提交资料办理。吴某多次催促蒋某,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3年7月,蒋某仍未向房产公司递交资料办理房产登记。此后,蒋某无法联系,吴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协助将房屋过户给蒋某,再由蒋某将房屋过户给吴某。

律师说法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具体到本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蒋某对房产公司享有登记请求权,吴某对蒋某享有登记请求权。吴某请求权的实现以蒋某取得房产所有权为前提。但蒋某因自身原因,在案涉房产具备过户条件后,怠于行使其过户请求权导致吴某也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故吴某可以行使其代位权,请求法院判决由房产公司协助将案涉房产所有权过户至蒋某名下,再由蒋某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吴某名下。

法院判决

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房产登记至蒋某名下(吴某垫付该产权初始登记中应由蒋某承担的税费),并在吴某代为清偿(垫付)蒋某的因购房所欠银行欠款的十日内,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吴某名下(该次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税务由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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