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21年恋爱结婚。2022年12月王某女提出与李某男离婚,李某男同意离婚。王某女还提出李某男违背了2022年2月14日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李某男婚内出轨。李某男应按协议:1、将位于人民小区的房子(双方婚后全款购买)由王某女单独所有;2、李某男永远不能再结婚。王某女为主张上述请求,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李某男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照片及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等材料,主要证明李某男违背协议对王某女不忠诚。李某男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是自己签署,但签订协议时自己受王某女胁迫,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主张该《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夫妻“忠诚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在订立“忠诚协议”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协议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该协议就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涉及婚姻自由、子女抚养等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有效。 因此,本案中王某女与李某男对房产的约定有效,王某女要求对方不能再结婚的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李某男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王某女所举证据能证明李某男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李某男的行为应受道德及相关法律约束。王某女要求单独所有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女要求李某男不能再结婚的诉讼请求,因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