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2022年5月1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孙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李某因资金周转,收到出借人孙某出借的10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23年5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李某与王某于2022年6月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名下的债务由李某自行承担,王某不承担债务。后李某与孙某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钱某向王某主张偿还该笔借款,王某以该笔债务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为由不予以偿还,孙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应否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李某向孙某借款,发生于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庭审中王某认可李某的借款用于偿还房贷、车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二人虽已办理离婚登记,并且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名下的债务由李某个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孙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一、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违约金10000元;
三、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