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林某婚后育有一女,取名王雪。王雪升入高中那年,王某与林某因争吵不断,感情出现重大问题,双方遂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王雪随林某共同生活,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女儿王雪所有,由林某偿还剩余贷款,王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某偿还清银行贷款后,林某要求王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王某拒绝。林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女儿王雪所有,要求王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女儿王雪名下。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王某与林某约定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归女儿所有?若离婚协议有效,王某是否应当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其一,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签署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
其二,我国关于不动产的变动,原则上实行登记制,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王某与林某约定其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属于王雪,但未经变更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因此,林某关于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王雪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其三,在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前提下,王某应当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判决
王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林某办理过户手续,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