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肖女士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考虑在自用车位安装充电桩,随后被电力部门告知,其须提供物业公司盖章的登记证明材料。其先后多次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请,却遭到拒绝。物业公司以小区没有安装充电桩的设计规划,肖女士没有获得电力、消防、应急等部门的安全审批,申请手续不完备,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和评估等为由而拒绝协助。肖女士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肖女士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原告肖女士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有权在享有使用权的车位上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若原告相关审核手续完备,物业应出具安装证明,不得无故阻挠。充电桩为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属于提供物业服务、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因而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对原告提出的安装申请进行登记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