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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无共同财产,离婚能否“分到钱”?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2-12-08 | 10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自由恋爱,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生育女儿张小。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李某2015年离家出走与张某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张小随张某生活,由张某照顾。现李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张某不同意离婚,如离婚的话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补偿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某离家出走7年之久,张某在家照顾张小的日常生活起居,将其更多的时间投入繁杂的家务劳动中,较之李某,张某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自我发展的时间与精力被压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院应当酌情支持张某的诉求。

本规定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使家庭成员之间,真正意识到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对婚姻家庭的重要贡献,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女张小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张小年满十八周岁止;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某经济补偿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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