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刘某在滴滴APP中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为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注册时签署了《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滴滴平台用户规则》等协议,其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2018年9月15日,刘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滴滴公司在对刘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其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故滴滴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封禁了刘某的滴滴车主账户。刘某认为滴滴公司封禁其账号无法律依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滴滴公司立即恢复其滴滴车主APP账号服务功能。
律师说法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滴滴公司在协议中明确了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且采取了多次加粗提示、说明,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虽然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刘某对于滴滴公司的协议均予以认可并完成了注册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