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江苏某电子公司向万某某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万某某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身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万某某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万某某前往公司办理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万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万某某无责。
万某某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万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万某某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案中,万某某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万某某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万某某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认定万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确认万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