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左某某与张某于2017年2月结婚,2017年11月生育张某某。2020年1月,左某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随母亲左某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张某婚前按揭的房屋由张某、张某某各享有50%的份额,张某某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左某某管理。左某某与张某离婚后,案涉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2020年4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赠予张某某的约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0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4日,张某与第三人黄某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黄某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含装修款)150万元给张某,张某当日交付房屋。后黄某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150万元,双方于2020年7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张某用出售案涉房屋获得的款项一次性偿还了案涉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33万元,案涉房屋出售后实际所剩价款为117万元。2020年8月,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房屋出售余款585000元。
律师说法: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未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或者自行处分该房产,会涉及到未成年人财产权益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密不可分,且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单纯赠与关系。此前,赠与方起诉请求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赠与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售他人,未成年子女为挽回损失,请求赠与方支付售房款中的应有价款部分,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依法保护了该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也提示社会公众,如遇类似情形,应依法及时办理赠与财产的交付或者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避免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案涉住房50%份额赠予原告的内容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且被告另案提起的要求撤销该赠与内容的赠与合同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被告应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份额的约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受让案涉房屋时系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案涉房屋的权属已从被告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出售案涉房屋实际剩余价款的50%向原告支付。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85000元售房款。
---------本文摘选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