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场物业不能进行分割管理
基本案情
2016年,A公司开发修建了某园林小区。2019年,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召开了业主大会,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另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以及将该小区停车场的物业管理纳入招标文件对外招标的议案。但A公司认为小区停车场为其合法所有,并且已经由其委托了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不认可业主大会决议内容。双方就小区停车场物业是否能够分割管理这一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且一直未找到解决办法。2020年,为解决双方的分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立即停止对外进行物业管理单位招标的相关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决议及招投标文件内容未涉及停车场的归属及收益分配,内容未损害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不能进行分割管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统一管理,小区业主大会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包括小区停车场在内的小区进行统一管理。”。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