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虚假陈述被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林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且订立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1.林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秘书;2.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等。此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0日,林某提出辞职。后林某起诉某科技公司向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以林某系该公司行政人员,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权限为由提出抗辩,并申请该公司员工吴某到庭作证。吴某到庭后,先后向法庭虚假陈述,导致林某被认定为其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而败诉。后林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证人吴某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科技公司存在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严重妨碍国家审判权的行使。
法院判决
中院经审理查明了证人吴某的虚假陈述行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吴某事后对此也进行了坦白,并有悔改意思,可予以适当酌情轻处罚,因而法院决定对吴某罚款500元。某科技公司存在明显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对此法院将该行为纳入案件考量,结合一审、二审的证据,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来源:成都法院网,作者:市中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