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增加了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不便和困难,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8月17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终审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驳回上诉人某清洁服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清洁服务公司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7400元等。
2018年5月,罗某入职一清洁服务公司,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新都区,工作岗位为司机。在2020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前,清洁服务公司发布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单方面将罗某分流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工作。
因罗某一直居住在新都区,在薪资没有作相应调整的情况下,到龙泉驿区工作客观上增加了其工作和生活成本和困难。于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罗某拒绝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年9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结案证明,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洁服务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未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清洁服务公司在新都有中标项目的情况下,单方改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将长期居住生活在新都区的罗某安排到距离较远龙泉驿区工作,增加了罗某为履行劳动合同而付出的交通及时间成本等,且被告公司事先未取得罗某的同意,也未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弥补劳动者额外的支出,应属于变相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因此,罗某有权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法院依据罗某工作年限已满两年,月工资标准为3700元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清洁服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