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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替代交通费用会获得支持吗?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1-01-19 | 4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理的替代交通费用会获得支持吗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刘某的大众途锐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的途锐小型汽车到修车厂进行维修,维修期间为28天,共产生修理费6万余元。在修车期间,刘某向租车公司租赁同款途锐用于日常生活工作,租金每天1000元,共计28000元。保险公司对修车费用赔偿完毕,但对于刘某租车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赔偿,付某认为该费用过高也不予赔偿,三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应予赔偿,但在赔偿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和一般使用用途等来确定。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租车费用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刘某要求按照同型号车辆租赁价格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补偿费28000元,但其未能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租赁同型号车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部分诉求不会获得支持的风险。

    法院判决:
    酌定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11,200元(400元/天×28天),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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