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案情简介:
彭某与陈某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离婚。其后,两人关系仍然极度对立,在离婚后2年多时间内多次发生冲突。2017年11月2日,陈某与彭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陈某将彭某摔倒在地,导致彭某面部软组织受伤,入院治疗。
2018年3月,彭某起诉陈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院按双方过错判定陈某承担70%的责任,彭某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彭某申请执行。彭某申请执行后,陈某离省打工并且恐吓彭某若报案将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彭某受到威胁后,欲撤回执行申请。经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彭某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在本案执行完毕前,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辱骂或殴打等形式的暴力;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执行人在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地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医院等生活必须的场所除外)10米内活动;申请人亦需严格履行对法院的书面承诺,禁止作出违反行为。
典型意义:
律师认为,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向申请人下手,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跟踪、辱骂、威胁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被执行人未实际采取危害行为,公安机关往往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导致申请人不敢申请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
本案中,面对申请人遭受被执行人威胁欲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暴力威胁申请人等情况起到了遏制作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觉到公平与正义,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