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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未履行,构成遗弃罪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9-04-01 | 2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未履行,构成遗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5人系张某的子女。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害人张某多次住院治疗。其间,5名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均未到医院进行照顾。出院后,被害人张某向住所地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5名被告人,5名被告人均拒绝到场调解,甚至拒接电话。2017年4月30日,张某住院治疗,入院后第一天由张某丙看护,第二三天由张某甲看护,之后再无子女看护。5月18日,张某自行出院。5月27日,村干部走访贫困户时才发现张某死于家中,殁年80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身为子女,均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相互推诿,致使被害人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继而因病死亡。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律师说法
  在现代社会,一些人道德观念淡化,因为各种理由逃避法定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不能安享晚年,甚至在贫病中离世。这种情况不仅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更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判决公正,量刑适度,彰显了法律惩治不孝子女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契合法律指引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履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确定的法定义务的导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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