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诚
诚
信
信
信是为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integrity
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服务项目
律所动态
经典案例
法律咨询
团队介绍
联系我们
HOME
ABOUT
PRODUCT
NEWS
CASE
law
TEAM
CONTACT
你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赵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 被判名誉侵权案
最新动态
赵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 被判名誉侵权案
来源:
|
作者:
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9-03-18
|
3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
被判名誉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6日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遂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质问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让矛盾进一步加深,赵某便在微信中对张某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2017年3月7日,赵某更是将微信中侮辱、辱骂张某的言语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被告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其中与张某相识的朋友便联系张某询问缘由,张某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嫌隙。2017年3月8日,张某约赵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未果,后经当地派出所出警解决亦未果,该事件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照片的方式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的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经成为了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判决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明确了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引导广大微信用户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
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
下一篇: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
最新动态
党建新闻
公司动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