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要求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导读: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相比较诉讼离婚来说,协议离婚越来越被大家所接受。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会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要求不支付抚养费一方支付抚养费呢?
案例简介:张某娃系张某男与苏某女的婚生子。2014年6月,张某男与张某娃之母苏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成都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娃由苏某女抚养,张某男不承担抚养费。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张某娃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其生母苏某女独自承担张某娃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同时张某男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张某娃诉至法院,请求:1.其父亲张某男从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2.诉讼费由张某男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苏某女和被告张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0年11月生育张某男。2014年6月,苏某女和被告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苏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约定原告张某娃由母亲苏某女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费用等开支增大,原告母亲无独自承担原告抚养费的能力,故诉至法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第11条、第1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男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当月开始,每月向原告张某娃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张某娃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阳安律师说法:本案主要争议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在本案中苏某女与张某男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在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增加时,抚养一方抚养能力又有限,收入确已不能维系子女目前实际的生活及学习需求时,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仍让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理的抚养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