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万某受某酒店雇佣,在接送住客履职途中,与行人赵某相撞,致其死亡。案涉车辆由汽车销售公司出租给运输公司,再转租给该酒店,专供住客免费接送使用。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单约定: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保险公司不予商业险赔付。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拒赔,赵某近亲属遂起诉多方主体索赔。
二、律师说法
争议焦点:酒店免费接送住客是否属于营业性运输,是否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1.营运运输须以运输服务营利为目的。案涉接送是酒店住宿配套福利,收益来自房费而非客运,不属于营业性运输。企业经营配套用车,与以车辆作为盈利工具的营运行为有本质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要求危险程度达到实质性显著升高。车辆仅用于内部住客接送,无对外有偿包车,风险并未显著增加,保险免责条件不成立。
实务提示:企业使用非营运车辆对外开展有偿客运、包车业务,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仅用于内部免费接送时要注意留存好车辆用途,用车记录资料,防范理赔纠纷。
三、法院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75,972元;
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某酒店公司垫付款45,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