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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个别清偿协议且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后,追偿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5-08-22 | 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案外人苏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刘某、苏某与施某三人签订《借款协议书》,施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刘某未归还苏某15万元借款。苏某以借款人刘某及刘某原配偶沈某、保证人施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沈某共同偿还苏某15万元借款及利息,施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后,苏某领取了从沈某账户划扣的执行款15333元。沈某向苏某支付8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执行笔录》,苏某表明:“自动放弃向沈某主张本案的还款义务......沈某不再承担本案的任何还款义务。”苏某与施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施某转给苏某60000元后,苏某撤销施某的担保责任。同日,施某支付了60000元款项。施某承担60000元保证责任后向刘某、沈某追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及其原配偶沈某共同向施某偿还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保证人取得的是法定代位权,其权利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保证人的法定代位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在本案中,苏某表明“自动放弃向沈某主张本案的还款义务……沈某不再承担本案的任何还款义务”,在苏某已经免除沈某还款责任的情形下,施某对沈某不再享有债权,其无权向沈某追偿,沈某不再对施某负有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某偿还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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