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2月,罗女士通过某旅行社“纯玩一日游”方式,进入大山公司经营管理的景区游玩,并额外支付缆车费用,乘坐景区内运营的缆车,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伤。罗女士认为景区工作人员、导游工作疏忽,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其摔倒受伤,发生严重人身损害事故,大山公司、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山公司、旅行社、保险公司(旅行社投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万元。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游客会出现因旅游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游客在维权时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先协商处理。若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诉。
现实生活中,旅游经营者往往采取张贴警示牌的方式提醒游客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但是这种措施往往是不够的,还应当在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地域指派专人看护,对高龄、行动不便、儿童等弱势群体来游玩时进行必要的提示和指导,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景区经营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罗女士的受伤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大山公司赔付罗女士人民币10000元;
二、保险公司赔付罗女士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