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信是为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integrity
HOME
ABOUT
PRODUCT
NEWS
CASE
law
TEAM
CONTACT
你的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法定代表人不能“想不当就不当”法官提示:不要随意接受委托担任与自身无实际关联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3-06-02 | 1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康某和唐某,由康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20日,该公司与黄某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聘用黄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经理,期限3年,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

2014年4月26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除康某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聘用黄某为公司员工,由其担任新一届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即为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聘用黄某为公司业务经理,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职权;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4月30日,原安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由康某变更为黄某。黄某任期届满后,该公司未进行改选。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黄某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月7日,黄某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分别向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康某、唐某寄送了通知,要求协助配合办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登记事项。

由于上述邮件均因未联系上收件人而被退回,黄某到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康某和唐某,请求法院涤除自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经查,该公司目前登记状况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律师说法

法定代表人不是“想当就当,想不当就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想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卸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职务;

必须有新的人员担任上述相关职务;

公司要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

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公司或其他股东完全不理会法定代表人的卸任请求、变更登记请求的情形,如何卸任、如何将卸任一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难点。

法官提示,不要随意接受委托担任与自身无实际关联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意味着权,更意味着责任。一定要详细了解法定代表人担任与退出的法律规定及流程,在担任前提前设置好退出机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不再担任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尽管黄某担任执行董事的任期已届满,但该公司并未及时改选,所以,黄某在任期届满后,仍应依法继续履行执行董事职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因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是公司内部决定的事务,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可由公司职工担任,也可直接选任其他人来当。所以,就算黄某不是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和员工,也不影响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此外,即便黄某仅挂名而不实际参与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但这不是其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黄某以多种方式表达其想辞去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意思表示,因该公司、康某、唐某未及时处理,亦未及时改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使黄某不得不继续履行职务,如云南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康某、唐某的行为对原告黄某造成经济损失,黄某可另行主张解决。

——转自:云南法制报


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