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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中60周岁以上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2-04-22 | 1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8年,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踝以远不全离断、面部皮肤撕脱伴神经、血管损伤;支付住院费用46087.2元。

    李某某对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杨某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李某某起诉要求杨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杨某某辩称: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2周岁,应认定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其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来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有固定的工作以及收入情况,对于李某某的误工费不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说理:

    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

    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判决结果:

    杨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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