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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新经济模式非常规合同之法律保护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2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经济模式非常规合同之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30日,吕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资源买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吕某将自己拥有的资源(手机卡销售团队、市场开发、维护、销售人员等)、供货渠道(多家手机卡供应商)、合作资源(销售渠道——以大小型单位为依托寻找目标客户)转让给刘某;交易价格为60万元整(剩余货物盘库后另算——礼品等用于吸引客户的赠品);付款方式为:9月30日支付40万元整,10月15日支付20万元整以及交接时盘库所有货款,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和尾款,吕某可不履行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当天,吕某与刘某就剩余货物列明了明细清单,剩余货物价格合计92652元,刘某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吕某通过微信推荐名片、带刘某上门拜访、电话沟通等方式,将其团队(销售人员)、供货资源(上家,即移动、联通等代理商)、合作资源(下家,即珠宝培训公司、珠宝老板、采购小礼品的销售厂家等)交接给刘某。刘某支付了吕某40万元合同款项,剩余合同尾款20万元及货款92652元没有支付。
    2020年1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吕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40万元。理由如下:第一,吕某仅通过微信向刘某推荐了几个微信好友,不符合资源买断和转让的要求,与60万元的合同价值不符;第二,吕某收到40万元款项后,仍然利用已经转让的资源和团队经营业务。故,刘某签署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吕某构成根本违约。
    后吕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支付其剩余资源转让款20万元及剩余货款92652元。
    律师说法:
    1.《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可以作为民法意义上的标的物?
    《合同》转让的资源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为一般公众所不知悉,具有“秘密属性”与可交换价值,主要包含了在激励市场竞争下如何帮助通信公司销售手机卡获得佣金回报,销售手机卡必然需要销售团队、供货渠道、合作资源、销售模式与技巧等。故,本案中的标的物“资源”内容分具体且合法并具有市场价值,也不为民法所禁止,可以作为民法意义上的标的物。
    2.吕某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合同》约定吕某将团队、供货资源、合作资源等转让给刘某,虽然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未作详细约定,但吕某也已经通过符合行业规则和正常思维的标准,并通过各种方式将资源交接给了刘某,让刘某已经获得了利用该转让资源进行手机卡开卡销售获利的机会,并且刘某利用吕某转让的资源开展业务,在较短的时间内已经获得近90万元的收益,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可以认定为吕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3.刘某是否应当向吕某支付资源转让款及剩余货物价款?
    刘某作为同行业专业人士,对于该行业以及转让资源应当具有较好的风险认识和熟悉程度,其是经过充分的考虑过后才签订该合同的,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吕某支付资源转让款以及剩余货物价款。
    法院判决:
    1.刘某向吕某支付合同尾款及货款292652元;
    2.驳回刘某本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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