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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9-05-28 | 3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1日,云南省师宗县的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琼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琼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琼,蔡琼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琼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琼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琼的抚养关系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的《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同样,对于收养法实行以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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