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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不给抚养义务法院变更抚养权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7-10-09 | 2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便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孩随陈某生活,婚生男孩随魏某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魏某经常在外喝酒打牌,不管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导致孩子身体素质变差,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与魏某协商不成后,陈某以其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为父不给抚养义务法院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陈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便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孩随陈某生活,婚生男孩随魏某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魏某经常在外喝酒打牌,不管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导致孩子身体素质变差,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与魏某协商不成后,陈某以其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并征得婚生男孩(年满10周岁)的同意,判决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⑶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魏某作为父亲不尽抚养义务,母亲陈某提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孩子已满十周岁的情况下,法院还应征询孩子的意愿,综合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转至简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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