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死一伤,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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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angan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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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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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5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曹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杨某和彭某,后与相对方行驶的由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彭某受伤,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杨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1年10月18日死亡。
两死一伤,责任在谁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曹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杨某和彭某,后与相对方行驶的由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彭某受伤,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杨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1年10月18日死亡。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承担主要责任,戢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和彭某不承担责任。后杨某的父亲和彭某以杨某和彭某为某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该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将某技工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为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学生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第一,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学校并无因果关系。
第二,学校已经尽到了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能力所及的管理责任。
第三,补充责任的承担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监护人方面的因素,杨某和彭某的违法行为以及其监护人的疏于管教与此次事故都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案件结果】
某技工学校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两原告撤回了对校方的诉讼,但是基于安抚受害人家属和社会和谐之需要,校方愿意给他们相应的物质抚慰,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与两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总结】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2、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3、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4、损害事实与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教育机构以外人员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在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分析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如果未尽到,是否与学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学校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学生的损害与学校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以后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