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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奈若何?赔偿亦难得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7-05-08 | 2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3月29日12时30分许,于甘肃G30高速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因驾驶员吴某的操作不当,致使某小型普通客车失控撞上道路右侧防撞护栏,导致包括司机在内的七名车上人员四死三伤,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全责奈若何?赔偿亦难得

                           ——道路交通事故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20153291230分许,于甘肃G30高速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因驾驶员吴某的操作不当,致使某小型普通客车失控撞上道路右侧防撞护栏,导致包括司机在内的七名车上人员四死三伤,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队绣花庙大队认定,司机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及死者家属找到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得到法律援助,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在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他们的具体情况后,立即指派我所律师张雯、黄霞来办理此案。在接受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张雯、黄霞两位律师接待了当事人,询问了案件的具体经过,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于201571日以车主王某、司机吴某的家属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观点:

因此案系单车事故,并未同其他车辆相撞,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并没有任何的赔偿责任,仅就座上人员险部分进行赔偿,而本案中,当事人购买的座上人员险司机位和乘客位分别为5万和2万,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仅限于此。

而本案中的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在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此车所有人王某在出借车辆时有过错,因此并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再者,关于司机吴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司机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赔偿。而本案中,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就在于吴某死后因偿还银行贷款所处理的一套房屋是否属于吴某的遗产,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品迭。

最后,因吴某死亡而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5万块钱的赔偿款应当作为遗产来进行处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房款偿还银行贷款后的余款与保险公司赔偿款5万元用于办理丧事和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且认定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故对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所形成的侵权之债吴某的继承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车主王某,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点评:

交通事故多发生于两车或多车之间,而对于单车事故的交通事故是少之又少的。而且,单车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相对于两车或多车的交通事故来说也是少之又少的。然后,在没有了保险公司的这个后盾要求被告,特别是司机也身亡的交通事故,原告方想获得足额或尽可能多的赔偿也是相当的困难。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能做的尽可能多的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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