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8日,某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生产承包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将整个砂石生产劳务分包给王某,由王某自行雇佣人员完成劳务工作。王某雇佣人员工资均由王某自行负责,工作安排、考勤等均由王某自行管理,王某仅需向某建筑公司提供合格的砂石成品料。2025年5月1日,王某雇佣蒋某到其承包的该砂石生产线从事劳务工作,2025年5月27日,蒋某在上班时,不慎从传送带上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蒋某就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沟通未果后,申请仲裁,确认某建筑公司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律师说法
某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生产承包协议书》,将砂石生产线整体承包给王某,由其负责生产管理、人员雇佣及安全管理,其实质是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包给王某。而蒋某在王某承包的砂石生产线上工作时受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将主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蒋某作为王某雇佣的工作人员,在为王某承包的砂石生产线中提供劳务,某建筑公司应当对蒋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裁决
确认某建筑公司为蒋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