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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中的“零时生效”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4-08-28 | 8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张某为车牌号为川Axxxxx出租车登记的所有人,该车挂靠在某某公司准备从事客运出租车运营。20226201243分,张某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确认生成时间为20226201243分,约定了“零时生效”即保险期间均自202262100分起至2023620240分止。当晚2128分许,张某驾驶该出租车超速行驶时与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送医治疗后出院。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徐某找到张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承保时间为由拒绝赔偿,张某亦表示无力赔偿。后徐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合同中有关“零时生效”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零时生效”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从2022年6月20日12时43分签发保单到2022年6月21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导致存在保险真空期,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至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应属无效条。同时,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或拖延承保。”“零时生效”条款导致的后果是被保险车辆不能及时得到保险的保障,保险公司可以迟延履行保障义务,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和公益性,应认定零时生效条款构成保险公司拖延承保,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合同自合同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徐某各项损失合计150000余元,在第三者商业险内赔付徐某各项损失合计60000余元,张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6000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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