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成都一家超市购买了8枚散装鸡蛋,每枚单价1.5元,通过银行卡刷卡8次支付,该批鸡蛋已过保质期2天。第二天,陈某又在这家超市购买了相同批次的30枚鸡蛋,银行卡刷卡30次支付,通过喷码可见该批鸡蛋已过保质期3天。
陈某以38枚鸡蛋已过保质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市38枚鸡蛋,上述超市退还购物款57元,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鸡蛋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38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的,为1000元。
本案中38枚鸡蛋在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被告出售过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行为的范畴,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也悖于诚实信用原则。陈某购买38枚鸡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57元,没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7元,赔偿原告570元;原告返还被告散装鸡蛋38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