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兰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西昌市××村××组××层楼房的4楼、5楼赠与给女儿兰某一,剩余楼层赠与给儿子兰某二。2018年5月,兰某一和兰某二均已成年。2022年6月,兰某因心脏问题在医院安装了五个支架,兰某一、兰某二未尽心照顾,在家庭活动中也对兰某及亲友爱理不理,兰某认为兰某一、兰某二未履行赡养照顾义务,使其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该房屋赠与兰某一、兰某二的条款。
律师说法
一、《离婚协议》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条款是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为一体的整体协议,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从案涉《离婚协议》的赠与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分析,该赠与不能像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一样可以被任意撤销,因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是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看身份协议和财产协议,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撤销财产协议。如果允许单方反悔,那么此《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整体性和复合性将被破坏,此时,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如果允许仅就财产部分反悔,这对另一方不公平,不符合双方的预期,因为身份关系的变更是财产分割妥协的结果,如果任何一方任意反悔撤销,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