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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他人吃饭,他人死亡,邀约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2-05-27 | 2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余某与侯某系朋友关系202186余某以提前过生日为由邀请侯某在内等多人18点左右在酒楼吃饭席间无人劝侯某饮酒20点左右余某侯某等人一同前去距离吃饭酒楼约20米的ktv唱歌饮酒至23余某侯某等部分人又前往距离ktv20米的酒吧中途侯某离开余某为侯某请了代驾送其回居住小区门口代驾送侯某回家途中由于代驾系外地人不熟悉路线需开导航但侯某明确无需开导航由自己为代驾指路后代驾在侯某的指引下回到侯某所在小区门口代驾将其车辆停至安全位置后遂离开返回酒吧向余某索要代驾费余某通过微信扫描支付其代驾费

202187侯某的妻子联系不上侯某通过联系前一天参加生日宴相关人员后最终在车内找到侯某发现其坐在驾驶位并趴在方向盘上车内及身上均有呕吐物侯某的妻子遂将侯某送至诊所输液但仍未清醒天黑之时将其送至人民医院治疗21急诊室判定侯某为大面积脑梗死并告知脑梗显影在24小时后侯某至少在86日已经发病

202188侯某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至9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等病症

2021913侯某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治疗直至2021917侯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脑梗死肺拴塞重症肺炎

侯某死亡后其家属未对其进行实践死亡原因不明并且其尸体已被火化

侯某的妻子儿女父母以下简称原告起诉余某要求余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适用的侵权责任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违法二是主观有过错三是损害后果发生四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邀请亲朋好友参加生日宴吃饭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余某邀约侯某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次余某的行为并未加剧侯某的病情侯某离开酒吧时意识仍然清醒但余某仍为侯某请了代驾已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存在劝酒行为余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最后无法证明侯某的死亡与余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余某对侯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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