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余某与侯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6日,余某以提前过生日为由邀请侯某在内等多人18点左右在酒楼吃饭,席间无人劝侯某饮酒。20点左右余某、侯某等人一同前去距离吃饭酒楼约20米的ktv唱歌饮酒至23点。余某、侯某等部分人又前往距离ktv约20米的酒吧,中途侯某离开,余某为侯某请了代驾送其回居住小区门口。代驾送侯某回家途中,由于代驾系外地人,不熟悉路线,需开导航,但侯某明确无需开导航,由自己为代驾指路。后代驾在侯某的指引下,回到侯某所在小区门口,代驾将其车辆停至安全位置后,遂离开,返回酒吧向余某索要代驾费,余某通过微信扫描支付其代驾费。
2021年8月7日,侯某的妻子联系不上侯某,通过联系前一天参加生日宴相关人员后,最终在车内找到侯某,发现其坐在驾驶位并趴在方向盘上,车内及身上均有呕吐物。侯某的妻子遂将侯某送至诊所输液,但仍未清醒,天黑之时,将其送至人民医院治疗。21时,急诊室判定侯某为大面积脑梗死,并告知脑梗显影在24小时后,侯某至少在8月6日已经发病。
2021年8月8日,侯某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至9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等病症。
2021年9月13日,侯某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治疗直至2021年9月17日,侯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脑梗死、肺拴塞重症肺炎。
侯某死亡后,其家属未对其进行实践,死亡原因不明,并且其尸体已被火化。
侯某的妻子、儿女、父母(以下简称:原告)起诉余某,要求余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适用的侵权责任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违法,二是主观有过错,三是损害后果发生,四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邀请亲朋好友参加生日宴吃饭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余某邀约侯某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次,余某的行为并未加剧侯某的病情,侯某离开酒吧时意识仍然清醒,但余某仍为侯某请了代驾,已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存在劝酒行为,余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最后,无法证明侯某的死亡与余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余某对侯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