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3月的一个早上7点左右,黄某横过318国道,杨某驾驶摩托车沿318国道行驶与黄某相撞,导致黄某倒地受伤。32秒后,伍某驾驶小型轿车路过事发地,碾压并拖挂倒在路中央的黄某,伍某停车摆放警示标识后驶离现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的死亡系第二次车辆碾压既伍某所致。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出具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驾车与黄某相撞,杨某与黄某承担同等责任;伍某驾车碾压黄某,伍某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
关于本次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区分为杨某驾车与黄某相撞、伍某驾车碾压黄某两段,分别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是各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也是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但不是唯一依据。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即,从行为人过错、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次事故发生在三月的早上七点,天色尚未大亮,各车辆驾驶员本应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但两辆车的驾驶员都存在不注意观察前方路面的问题,才导致杨某与黄某之间发生的第一次碰撞后32秒又发生第二次碾压,两次碾压是导致黄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伍某的过错和责任更大,杨某次之,黄某不注意观察横穿公路,过错也较明显,可以减轻伍某、杨某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确定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伍某承担50%责任,杨某承担20%责任,参考了但未完全依照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