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系成都市某小区5幢1单元903室房屋所有权人,何某原系成都市某小区5幢1单元902室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0月,何某与陈某离婚时将其所有的902室转让给了陈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902室房屋现所有权人系陈某。杨某所有的903室与目前陈某所有的902室相邻,按照规划设计,入户门均朝过道方向开启,入户门前与东西走向过道间形成通道。2015年何某在装修房屋时,将入户门整体由原规划位置向东西走向过道方向移动,将902室入户门前的通道封闭在入户门之内,改装后,902室入户门与903室入户门由平行相邻变成垂直相邻,并且相距不足50cm。杨某多次找物业协调处理,该问题均未得到解决,杨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和陈某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貌。
律师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何某将其原属于本人所有的902室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将入户门由原规划位置朝东西走向过道方向移动,将入户门前通道封闭在入户门之内,占用了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改装后,902室入户门与903室入户门呈垂直相邻状态,且相距不足50cm,入户门又均向外开,在两间房屋的房门同时打开的情况下,对杨某及其家属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上述妨碍及隐患并不能通过开门时的注意而得到完全避免,故杨某要求恢复原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何某虽已于2018年10月将该房屋转让给了陈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杨某在法律意义上的相邻关系已消失,但其该房屋入户门道被改装后的现状是何某的行为所致,且陈某是现该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故对杨某要求何某和陈某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限被告何某、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成都市某小区的封闭在入户门内的通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