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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对方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时, 能否要求对方补偿?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1-11-15 | 2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李某与谢某12015430日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xx日登记结婚,于xxxxxx日婚生一女谢某2。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与谢某120191月起分居生活。20191015日,李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李某与谢某1 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李某再次起诉离婚。请求:1、判决李某与谢某1离婚;2、判决婚生女谢某2的抚养权归李某,谢某1按月支付抚养费至谢某2独立生活时止;3、判决谢某1一次性补给李某20196月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1承担。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

二、婚生子谢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教育,被告谢某1202010月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63元至谢某218周岁止。

三、被告谢某1支付原告高某自201961日至2020731日,按照每月663元计算谢某2的抚养费,共计9282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谢某1负担。


法院认为

原告第一次诉讼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得到缓解,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实无法维持、确已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谢某2的抚养权问题,本案中,谢某2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年龄较小,考虑到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婚生女谢某2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收入情况,故应按照2020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告每月负担婚生女谢某2抚养费663元为宜(31820元÷12个月=2652元×25%=663元)。关于原告提出被告给付201961日起分居期间抚养费一节,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分居而中断,原告主张自201961日起给付抚养费,系对权利的处分,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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