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拘留联系不上!遭解雇后起诉要求公司赔偿2.6万,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4日,李某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李某打电话告知同事家中有事请假一周。公司一周后联系李某,拨打记录显示李某手机一直关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8年5月31日,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8年6月15日,某市公安局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经某市公安局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李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05元。经仲裁裁决,对李某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争议在于李某被拘留期间是否构成旷工。对此,李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期间李某未上班并非出于李某自身原因,且2018年10月18日,经公安机关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此外,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因该案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李某并不存在无故不出勤的情形,不符合旷工的构成要件,故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根据李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16.65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李某未上班且没告知公司真实原因,算旷工。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期间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并非李某的个人意愿。但是,2018年5月14日李某在还未被拘留,刚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时候,曾打电话给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请假一周,此时,李某并未将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一并告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知晓李某被拘留情况,李某自2018年5月21日起逾十日仍未正常出勤,且在可以的情况下未说明合理理由,公司在无法联系到李某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李某劳动合同,难谓违法。李某关于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应依约支付报酬等。李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至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向公司告知情况。公司在无法联系李某,不知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来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规定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违法,本院予以认可。李某主张公司应主动调查,即使不调查也应意识到只有被公安机关羁押,才是李某不来上班的唯一可能,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裁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违法,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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