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开除?
1、案情概要
高某于2019年5月23日进入南山公司处工作,任保安一职。2020年8月15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由于高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z市公安局e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高某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0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1日。高某联系其同事方某让其帮忙顶班,但南山公司不予同意。
随后南山公司送达日常考核管理表给高某,该表上载明由于高某符合《日常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系员工手册内容)第7.4条第11点规定“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含)者”及第7.4条第20点规定“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到刑事处分者”给予辞退处罚。
2、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仲裁、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南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3、律师释法
行政拘留确实不是劳动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有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法律对于劳动者的犯罪行为赋予一定的容忍度,只有当其达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才同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