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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1-06-08 | 2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孙某驾驶大型汽车与魏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全责,魏某无责。本次事故魏某所有车辆受损严重,魏某车辆购买时间至今为2年10个月,行驶40200公里。孙某为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魏某车辆已维修完毕。人保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2017年7月,魏某就受损事故车辆申请了贬值损失鉴定,鉴定明确,车辆维修后折损30000元。魏某另支付鉴定费2000元,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93元。魏某就上述费用与孙某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将车辆的贬值损失列入交通事故造成的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部分已被维修或换新,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驶。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目前我国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涉案事故车辆并非待售中或运行中的新车,关键部件未受严重损害,不属于极少数特殊、极端情况范围。因此,魏某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评估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93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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