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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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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来源:
|
作者:
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1-03-31
|
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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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5日,某小区业主大会作为甲方,成都市某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聘用合同》,杨某系该小区的业主。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服务事项包括维护公共秩序、车辆通行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管理、运行等事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70元/平方米·每月,交纳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前述合同签订后,乙方承担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2018年7月起,杨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清洁卫生、消防通道、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及公用设施维护等多项服务不到位,便拒绝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首先,某小区业主大会与成都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聘用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该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某小区的业主和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均应按约履行。杨某系某小区的业主,理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有瑕疵,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最后,律师认为,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服务和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直接关系到物业服务的质量。如果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则拒交物业费,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下降的恶性循环,最终受到损害的则是所有业主的利益。
法院判决:
本案经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成都市某物业公司逾期未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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