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原告方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同等责任;黄某承担同等责任。另,黄某驾驶机动车为无号牌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方某经住院治疗终结后,被依法鉴定为10级伤残。后方某找到黄某协商要求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黄某以二人均系同等责任,应各自负担损失的50%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方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方某与被告黄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方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均系同等责任,但被告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被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原告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的赔偿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调解后,被告最终应向原告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