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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之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例宣判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0-07-29 | 27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之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例宣判
    案件简介:
    2019年11月15号上午8时,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人来人往,突然一把菜刀从公交站台顶棚弹至地面,刚好落在等车的群众身边,着实把大家吓得不轻。如果刚好掉在某个人头上,那后果不堪设想。大家惊悸之余,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只能拨打110报警来寻求帮助。接到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汪家拐派出所的民警迅速出警,通过对周边的走访排查和对小区保安和住户的询问后得知,唯一有异常的就是小区10楼的一对情侣,当天上午10点,民警在该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后得知,周某某与其男友为租户,凌晨外出吃宵夜,直到早上七点多才返回住处,因琐事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周某某将厨房的菜刀从窗户扔出。随后,周某某被青羊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青羊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加,有意或无意的高空物品坠落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此外,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也对高空抛物作出了专门规定。
    本案中,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楼下为公交车站,上午8时为上班高峰期,周某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判决:
    因被告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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