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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一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20-01-22 | 3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毁坏财物一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案情简介

刘某与刘甲有债务纠纷,刘某怀疑杨某(刘甲姐夫)帮助刘甲躲避债务。某晚,刘某以找杨某解决债务纠纷为由,邀约十余人在杨某住处附近蹲守。当杨某驾驶车辆回到小区门口时,刘某上前强拉杨某车门让其下车,杨某见状迅速驾车离开。刘某等人驾驶两辆车一路追赶,追赶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逼停杨某所驾车辆,均被杨某绕开。后刘某等人将杨某逼停,随即手持事先准备的棍棒打砸杨某所驾车辆车窗,致车辆受损、杨某面部被车窗玻璃划伤。随即杨某又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倒车驶开。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立即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意图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将其撞向路边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律师说法

通过分析判决可以得知,一审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为,在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时,被告人杨某在极短的时间内主动掉头对停在现场的凯美瑞轿车进行撞击,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从而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而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等人借故寻衅,实施蹲守、追赶、多次逼停、暴力打砸等一系列行为,不仅对杨某的财产权益造成危害,更直接威胁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不法侵害一直客观存在。从人员力量对比及现场情势看,刘某一方人数众多,手持棍棒打砸杨某车辆,不法侵害行为一直没有停止,杨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处于危险之中并且当杨某驾车撞开围堵车辆试图摆脱时,刘某等人又持棍棒立即登上凯美瑞轿车意欲追赶,现实危险仍然紧迫,不法侵害行为并没有中止,更没有结束。杨某为避免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采取掉头撞击对方车辆的方法摆脱危险,防卫意图明显,属于在紧急状态下的正当防卫,且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防卫行为保持克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因此,依法改判了杨某无罪。

正当防卫既是一个法律话题,也是一个社会话题。公民享有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只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常常存在认定上的分歧。本案的审理过程也客观体现了这一分歧,但经过充分调查、认真分析后,二审法院认定杨某构成正当防卫,既是正当防卫立法精神的个案体现,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类案参考。

(案件来源:成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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