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真离婚
为躲避共同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假离婚变真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石某原为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6月11日在东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内容为:长子石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家中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现金6万元,于2014年6月1日前付清。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
审理概况:
原告马某诉称:双方于2012年6月11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长子石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家中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现金6万元,于2014年6月1日前付清。被告逾期没有给付原告6万元。
被告石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系假离婚,被告当时为躲避共同债务才与原告协议假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无效的,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后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石某已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石某甲辩称双方系假离婚,但马某予以否认,石某也未能提供双方系假离婚的证据,因此对石某辩称双方系假离婚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石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付给马某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