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扫地摔伤 单位被判赔偿8万元
一、简要案情
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A商场赔偿打扫卫生的张某8万元。
去年10月,62岁的张某在为A商场做清洁工作时摔伤。后到医院治疗,花了医疗费约2万元。经司法鉴定,认定张某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一直在商场打扫卫生,当天因工作摔伤致残,商场不闻不问,也不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只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商场赔偿各类损失8万元。
A商场辩称:原告从事清洁工作,摔跤位置有警示标识,原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摔跤,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与A商场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工作中的安全事项有所判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A商场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三、律师评议
因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故与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关系来主张赔偿,只能按照劳务关系来主张。同劳动关系一样,员工在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记录、胸卡、员工卡、门禁卡等,同时在工作中应该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